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