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开展运营安全系统自评工作,自评报告应当自形成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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