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运营,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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