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交通控制中心、驾驶室、车站控制室、轨道、隧道等场所;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防护装置,不当使用轨道交通设施; (三)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四)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五)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六)在地面、高架段、海堤段线路特别保护区内的水域进行垂钓等活动; (七)对轨道交通专用通信频率造成有害干扰; (八)在轨道交通过海(湖)隧道特别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 (九)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阻挡车门、站台门的正常开闭; (十)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站台门等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过海(湖)隧道特别保护区应当划为禁锚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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