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别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市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 市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突发事件以及战时防空袭行动的,市公安机关、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依法予以处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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