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损坏车站、区间、场段、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电缆通道等地面和地下建筑结构以及轨道、路基、平交道口等工程设施; (二)损坏车辆、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综合监控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防护监视系统、常规风水电、电扶梯、站台门、光电缆等机电设施设备; (三)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等指引标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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