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应当避开客运高峰时段,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乘客与列车安全。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照明、逃生、防护监视和防空警报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