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消除重大隐患;对非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