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市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的需要,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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