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对所有运营过程、区域和关键设施设备进行监管,并实现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和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信息安全保护,提升网络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