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复的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以及线网规划,划定线路和场站的规划控制范围,明确规划控制条件。 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桥梁、隧道、管廊等重大建设项目,因方案、技术、建设时序等因素可能对轨道交通建设产生不利影响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