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市规划、国土房产、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用地、用海的控制管理。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周边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用地纳入土地储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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