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对于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项目,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建设。 市人民政府将轨道交通用地划拨给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其中涉及综合开发项目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作为前期业主,同步开展综合开发策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立项、选址、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建设形成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并交由市人民政府收储。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