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重新核准规划条件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规定采用作价出资、协议出让等方式给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综合开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