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筹集,实行科学有效的投融资模式,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需要。 社会资本投资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