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文明教育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轨道交通安全文明的公益宣传。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文明乘车,有权举报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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