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保护轨道交通在建工程自身安全;防止和减少对线路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廊、管线以及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发现可能是文物的,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 因轨道交通建设对相关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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