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工程可以按照地上、地下、海上分别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轨道交通工程涉及海上施工部分,还应当通过海事、港口、海洋与渔业等涉海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办理海上施工许可手续。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属于本市权限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体系,推动项目审批提速增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