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制度,分别设立地表、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可以实施综合开发。综合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