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以一万元罚款。 使用其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以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