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一百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二百以上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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