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校车、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