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从事非法经营性客运活动的,除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对有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