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鸣喇叭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车外噪声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夜间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会车时不按照规定改用近光灯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通过交叉路口不按照规定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七)不按规定借道或者变更车道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八)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九)遇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或者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车辆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一)违反规定进入应急专用车道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二)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三)逆向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四)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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