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四)借道或穿越道路不按照规定让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进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公交专用道路内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七)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八)无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九)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予以收缴号牌,并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的,注销车辆登记,处以三百元罚款; (十一)醉酒驾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