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占用车行道或者中断人行道通行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或者虽经同意但在批准以外的路段和时间进行施工、未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