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擅自施划、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