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在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十日,责令该机动车在此期限内不得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要求停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二十日。 第一款规定的分值,按照不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分别确定为六分、十二分、二十四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