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允许临时停车的道路上停放车辆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或者造成了交通阻塞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在交叉路口、公共汽车站、网状线区域停车的,处以四百元罚款; (四)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时段停车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五)在桥梁、隧道、城市快速路上停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该项规定数额二倍的罚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地点设置警示标识,并至少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