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二)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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