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在本市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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