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在本市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