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外地机动车办理转入手续的; (二)擅自办理摩托车特别通行标识的; (三)不在规定时限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