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兜售、发送物品的; (三)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四)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