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处以五千元罚款,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以八千元罚款,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以一万元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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