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置专门网页或者开通专线电话,接受驾驶人和社会各方面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修改完善,答复反映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