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需要占用车行道或者中断人行道通行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因突发事故的,可以先行抢修、抢险,但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出现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紧急、特殊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停止道路施工作业、恢复通行;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排除妨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