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车辆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车辆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志愿者的指导和帮助,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业务培训,支持志愿者自我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