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邮政服务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邮政服务 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及时、准确、安全投递信件,保证信件的寄递质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