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邮政服务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邮政服务 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及时、准确、安全投递信件,保证信件的寄递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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