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邮政服务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邮政服务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邮政营业场所、村邮站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村邮站的场所和人员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落实。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村邮站的业务指导,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支持村邮站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和农副产品配送服务。鼓励村邮站叠加电商、快递等增值业务,拓展服务功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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