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快递业务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快递业务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服务保障。 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投递范围、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快递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具有企业标识的服装和工号牌,并要求其提供服务时统一穿着和佩带。 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文明服务,使用礼貌用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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