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快递业务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快递业务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服务标准分拣快件,不得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等损害快件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