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快递业务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快递业务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的服务时限和投递范围实行投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