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与邮政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邮政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邮政、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需求。 资源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人力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