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邮政业发展规划,负责对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完善快递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快递企业规范化经营。 未设邮政管理机构的区的寄递安全管理由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履行寄递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