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快递业务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快递业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筒(箱)等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 因道路改造等特殊情况确需迁移邮筒(箱)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应当与邮政企业充分协商后作出妥善安排,确保所在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不降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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