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快递企业利用注册登记的快递业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从事快件收寄、运输、投递以外活动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