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未征得收件人同意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