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并在接到用户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收到邮政、快递企业答复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二十日内答复申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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