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三条 邮政、快递、智能投递设施运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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