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安全监管数据接口,收集、分析与寄递安全有关的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并按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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