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安全监管数据接口,收集、分析与寄递安全有关的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并按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